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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查取证:电子证据的收集有哪些法律要求?

电子证据的收集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性标准:所收集调查的电子证据应当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的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决定该证据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

合法性标准:有人认为,在刑诉法未规定电子证据形式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采纳。对此我们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解决当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问题,今后在制定证据法中再予以明确。

收集方式: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以上就是电子证据收集的主要法律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要求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最新的法律规定。